• wap手机版 rss订阅 加入收藏  设为yd2333云顶电子游戏app首页
政策法规

关于修订《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yd2333云顶电子游戏app

时间:2014/6/25 10:39:26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4082   评论:0
内容摘要: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青建管质字〔2014〕8号关于修订《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强化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工作,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今年来建筑市...

青建管质字〔20148

关于修订《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强化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工作,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今年来建筑市场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决定对《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废止《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竣工工程观感质量及用户质量投诉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05号)。现将修订后的条款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质字〔2012〕115号)修订内容

    1.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款修订为驻青分支机构人员不符合人员配备标准或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书每发现一人的。

    2.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修订为: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10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8分、3分。

    3.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修订为: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6分、3分、1分。

    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修订为: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5分、3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及攻关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在国家、省、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记第一完成单位。

    5.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十六条第七款修订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青岛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在应对农民工工资上访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十六条增加第(八)款:在本市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以上的,按照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给予加分,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30分。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工字〔2012〕28号)修订内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考核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九)款修订为:在本市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以上的,按照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给予加分,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30分。

    三、《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工字〔2012〕25号)修订内容

    1.《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订为:企业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7分、5分、3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2.《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订为: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

    3.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九条增加第(八)款:在本市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以上的,按照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给予加分,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30分。

    4. 《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增加:经查实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未按规定到岗到位的。

    五、《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工字〔2012〕26号)修订内容

    1.《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第十条增加第(八)款:在本市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以上的,按照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给予加分,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30分。

    2. 《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修订为:现场检查时项目总监无故不到位或未履行项目总监职责的。

    六、《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建字〔2012〕59号)修订内容

    1.《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删除第十三条第五款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第十四条第十四款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第十五条第五款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或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劳务作业且无不良行为的,劳务结算产值每10万元加0.1分。

    2.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修订为: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暂时收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半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半年后重新审查其资质条件;属外地企业暂时收回《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半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半年后重新核查入青条件。

    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其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时收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年内不得承接新业务,一年后重新审查其资质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青建管工字〔2012〕24号)修订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十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增加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因建筑市场主体考核被停止执业资格每一人的"。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出处:兴华集团网站
网址: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和网址
| | | | |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