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黄政发〔2016〕3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黄岛区购房落户条件的通告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黄岛区(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购房落户条件通告如下:
一、放宽购房落户条件。在青岛市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青岛市外人员,在黄岛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面积达到60 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含贷款购房取得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二、推进市区户口自由迁移。本意见实施后,购房落户黄岛区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红岛经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
三、其他落户条件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 号)执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12 月31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6 年2月4 日